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 15:57 来源:国合处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网址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31031/5425.html)。项目涉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领域和方向

1、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

1.1金砖国家合作项目

1.2中国和乌拉圭生物纳米制药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1.3中国和以色列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1.4中国和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1.5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1.6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能源技术联合研究项目

1.7中国科技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联合研究项目

1.8中国和蒙古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1.9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2.0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

2.1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一)中国-欧盟研究创新旗舰合作计划项目

2.2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二)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一般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

2.3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2.4中国和西班牙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5中国和芬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6中国和奥地利政府间产学研合作项目

2.7中国和希腊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8中国和白俄罗斯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

2.9中国和塞尔维亚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

2、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

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本批次指南将设立1个指南方向,拟支持项目数15个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不下设课题。具体指南方向及要求如下: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关于开展联合资助两地合作研发项目的协议》。领域方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科学、航空航天、海洋科学。

二、申报资格要求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三、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单位有意申报的科研人员联系科管,提供申报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职称、邮箱等。科管联系科研处项目科,开通账户。需告知所报重点专项名称及申报的具体项目名称。科研处项目科创建项目后,申报人可以网上填报。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网上填报申报书(指南方向2.1除外)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8:00至2023年12月19日16:00。

指南方向2.1的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1月5日8:00至2024年2月21日16:00。

2.请申报人系统提交后,务必第一时间联系国合处,并把相关材料pdf版发国合处审核

3.组织推荐。请各单位于2023年12月21日(指南方向2.1为2024年2月23日)下班前发送推荐项目汇总表到邮箱,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综合楼908。

 

联系人:张超    84391290

邮箱:zhangchao@jaas.ac.cn

 

附件:推荐项目汇总表.xlsx

 

 

                                                                                                      国际合作处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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